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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X”再落一子:《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年内出台,管理人如何提前布局?

本文来源:“1+N+X”再落一子:《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年内出台,管理人如何提前布局?

基小律说:

2026年4月,证监会立法计划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这意味着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在募集环节的“最后一子”即将落定。窗口期已然开启,管理人唯有主动对标、提前布局,方能稳健前行。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印发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年拟推进规章项目共20件,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8件,“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12件,立法重心是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加强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监管,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这20件规章项目中,私募基金相关立法位列“力争年内出台”的第一梯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被明确纳入今年重点工作,标志着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在募集环节的闭环即将完成。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制度定位、核心变化预判、管理人实际影响及窗口期合规建议等方面,对即将落地的新规进行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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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整体概览:私募募集监督位列“第一梯队”

从2026年度立法计划的整体安排来看,证监会在制度供给层面体现了清晰的优先次序。在“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8件中,既有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优化再融资机制的规则,也有制定《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的规则,还有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规则,以及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提升执法效能的规则。而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被安排在“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板块的核心位置,与修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列,足见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规范化建设的高度重视。

此外,在“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12件中,私募基金相关立法还包括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完善,后续立法效应值得管理人同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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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1+N+X”制度体系中的定位

要理解《募集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逻辑,首先需要把握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首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此后,证监会持续推进“1+N+X”制度体系建设,其中“1”是作为行政法规的《私募条例》,“N”是若干部门规章层面的核心监管规则,“X”则是配套的自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此前明确表示,对私募基金,完善“1+N+X”制度体系,健全准入、募集、托管、信披等制度规则,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这一表述清晰地勾勒出了制度建设的路线图:准入环节已由登记备案规则覆盖,信披环节已于2026年2月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托管环节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列入择机出台项目,而募集环节的《募集监督管理办法》正是补上这一制度拼图的关键一子。

从行业背景来看,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截至2025年12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约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约13.8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2万亿元。然而,在募集环节,现行规则主要依托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在合格投资者认定、募集行为规范、账户资金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违规募集、变相公募、资金挪用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亟需将募集环节的监管要求从自律规则上升为部门规章层级,赋予其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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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关注《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与《基金法》修订的后续影响
《募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并非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建设的终点。管理人还需同步关注以下三项重要立法动态:
一是《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列入2026年“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该办法将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托管规则的出台将与募集监督规则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私募基金资金安全的多重保障机制。管理人在准备新规合规的同时,应将托管规则的预期变化纳入考量。
二是证监会2026年还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该条例作为与《私募条例》同层级的专门法规,将针对不动产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等底层资产)的设立条件、募集方式、投资运作、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作出系统性规范。对于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私募管理人而言,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原有的“类REITs”或“私募不动产基金”将有可能面临专门的准入要求和合规标准。
三是2026年证监会将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完善。《基金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上位法,其修订将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监管框架、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产生根本性影响。2026年有望成为私募基金行业法规及监管规则规范升级的新起点,随着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行业将迎来更加立体、规范、完善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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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可以预见,随着《募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将从自律规则主导的时代正式迈入部门规章主导的“硬监管”时代。对于管理人而言,与其被动等待新规落地,不如主动作为、提前布局,在制度升级的浪潮中抢占合规先机,为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ND –

封面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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