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1+N+X”再落一子:《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年内出台,管理人如何提前布局?
立法计划整体概览:私募募集监督位列“第一梯队”
从2026年度立法计划的整体安排来看,证监会在制度供给层面体现了清晰的优先次序。在“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8件中,既有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优化再融资机制的规则,也有制定《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的规则,还有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规则,以及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提升执法效能的规则。而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被安排在“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板块的核心位置,与修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列,足见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规范化建设的高度重视。
此外,在“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12件中,私募基金相关立法还包括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完善,后续立法效应值得管理人同步关注。
立法背景与“1+N+X”制度体系中的定位
要理解《募集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逻辑,首先需要把握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首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此后,证监会持续推进“1+N+X”制度体系建设,其中“1”是作为行政法规的《私募条例》,“N”是若干部门规章层面的核心监管规则,“X”则是配套的自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此前明确表示,对私募基金,完善“1+N+X”制度体系,健全准入、募集、托管、信披等制度规则,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这一表述清晰地勾勒出了制度建设的路线图:准入环节已由登记备案规则覆盖,信披环节已于2026年2月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托管环节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列入择机出台项目,而募集环节的《募集监督管理办法》正是补上这一制度拼图的关键一子。
从行业背景来看,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截至2025年12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约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约13.8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2万亿元。然而,在募集环节,现行规则主要依托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在合格投资者认定、募集行为规范、账户资金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违规募集、变相公募、资金挪用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亟需将募集环节的监管要求从自律规则上升为部门规章层级,赋予其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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